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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排除機票七日猶豫期
附件一
[第9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14條]
補償及照顧
編號 |
規定 |
說明 |
補償/照顧 |
1. |
第9條 |
以殘疾為由,拒絕殘疾人士登機 |
對殘疾人士及同行人士,應提供下列供他們選擇: (a) 在三十天內,對尚未使用的機票或部分機票,以及對於已經使用、但無法滿足乘客原訂搭機行程目的而 沒有登機權的機票部分,補償當初機票購買價格的全額,包括稅金與費用; (b) 以最早可能的班機,將他們送回第一個出發點;或 (c) 變更路線,在類似的運送條件下,在有機位的情形下以最早可能的班機,或乘客方便的稍後日期,在不另 外收費下,將他們送到最後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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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規定 |
說明 |
補償/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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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個機場服務一個市鎮或地區的情況下,如航空公司將乘客送到乘客訂位所要到達之機場以外的機場,則航空公司應承擔費用而將乘客送到乘客訂位所要到達的機場或乘客同意的另一個鄰近目的地。 |
2. |
第11條 |
乘客登機遭拒 |
對乘客,應免費提供下列: (a) 餐飲,有限的電話通話和互聯網上網; (b) 在必須停留一晚或多晚時,應提供飯店住宿; (c) 機場和住宿地點之間的交通(飯店或其他);和 下列選擇: (a) 在三十天內,對尚未使用的機票或部分機票,以及對於已經使用、但無法滿足乘客原訂搭機行程目的而沒有登機權的機票部分,補償當初機票購買價格的全額,包括稅金與費用; (b) 變更路線,在類似的運送條件下,在有機位的情形下以最早可能的班機,或乘客方便的稍後日期,在不另外收費下,將他們送到最後目的地。 在多個機場服務一個市鎮或地區的情況下,如航空公司將乘客送到乘客訂位所要到達之機場以外的機場,則航空公司應承擔費用而將乘客送到乘客訂位所要到達的機場或乘客同意的另一個鄰近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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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規定 |
說明 |
補償/照顧 |
3. |
第12條 |
航班延誤兩個小時(含)以上 |
在乘客等待時間中,應提供免費的餐飲、點心,有限的電話通話與互聯網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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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12條 |
航班延誤五個小時(含)以上 |
對乘客,應免費提供下列: (a) 飯店住宿,如符合下列情況: (i) 需要停留一晚或多晚;或 (ii) 在乘客希望下,多停留一晚是必要的;和 (b) 機場和住宿地點之間的交通(飯店或其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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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12條 |
航班取消 |
(1) 對乘客,應提供下列選擇: (a) 在三十天內,對尚未使用的機票或部分機票,以及對於已經使用、但無法滿足乘客原訂搭機行程目的而沒有登機權的機票部分,補償當初機票購買價格的全額,包括稅金與費用; (b) 改變路線,在類似的載運條件下,以有機位的最早可能的班機,或乘客方便的稍後日期,在不另外收費下,將他們送到最後目的地。 (2) 如航空公司提議將乘客送到乘客訂位所要到達之機場以外的機場,則航空公司應承擔費用而將乘客送到乘客訂位所要到達的機場或乘客同意的另一個鄰近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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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規定 |
說明 |
補償/照顧 |
6. |
第14條 |
行動設備或輔助設備遺失或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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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馬來西亞國際航空載運條款與規範中文翻譯版本, 若有差異將以英文版本為準.